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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铁某诉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郭铁某
张某某

原告郭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铁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828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280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郭铁某劳务费八千二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828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280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郭铁某劳务费八千二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晓东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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