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女,住九台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
郭某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治安行政赔偿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行赔终3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某人民币2.423.38元。此款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行赔终36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书记员: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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