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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上海弘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弘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学武。
  原告郭某诉被告上海弘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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