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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弘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学武。
原告郭某诉被告上海弘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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