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机电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负责人郭永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宏,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镓,承德市双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机电安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机电安装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萌、刘磊、李国宏,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冶天工机电安装分公司。
审 判 长 吴 悦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郭 涛
书记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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