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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任文海、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赤城县。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西大街北残疾人康复中心。代表人:周宏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博,保险公司职员。被告:康海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王金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

郭某某与康海梅、王金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任文海、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冀073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以(2018)冀073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庭
审判员 汤 俊
审判员 郭永峰

书记员:史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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