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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闫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西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

郭某某与闫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吉林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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