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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静乐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静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调解和好,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变英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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