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起诉人郭某某。
被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局长。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方正的起诉状,其诉称:2014年9月3日起诉人依法向被诉人举报大连新光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被诉人先是设置障碍,违法增加起诉人的举报成本。
之后又拒绝向起诉人开具收到举报材料的回执,并拒绝签收起诉人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的材料信件。
起诉人就此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市政府调解,起诉人撤消了对被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至2015年1月26日举报案件最长的处理时限已经届满,被诉人仍拒绝给予起诉人任何告知或答复,起诉人第二次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2015年3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向起诉人送达了“大政行复字(2015)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至此起诉人方才得知并获得被诉人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及被诉人仍然拒绝告知案件处理情况的证据。
(注明:此决定书
在本案只做证据使用,不做其他程序使用)并据此证据提起本行政诉讼。
起诉人请求:1、判决被诉人在查处起诉人2014年9月3日举报大连新光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违法一案中对劳动者被违法侵害的权益部分(未将劳动合同交给职工一份、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克扣和不支付法定假日的劳动报酬、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非农民工少缴社会保险费等)未进行处理违法。
2、判决被诉人未对被举报人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违法。
3、判决被诉人调查和认定的被侵权工人人数和违法强迫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与实际证据不符,认定事实违法。
4、判决被诉人拒绝告知起诉人处理过程情况和答复处理结果违法。
5、判决被诉人对被举报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为实际执行违法。
6、判决被诉人要求起诉人额外提供被举报人的工商注册信息、增加起诉人举报成本、阻挠举报的行为违法。
7、判决被诉人赔偿起诉人的误工费、路费2000元。
8、判决被诉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完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9、判令
被诉人以书
面形式公开向社会和劳动者致歉,并严厉整治本部门无视劳动者权益,利用公民举报与被举报人进行权钱交易不肯严格执法的部门作风。
审判长:苗润晖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