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赖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书记员:曹朝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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