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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郭某甲
于某某

原告:郭某甲,女,2006年2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学生,住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1981年1月生于陕西省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
被告:于某某,女,1985年5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燕

书记员: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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