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
胡珀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
李某甲
李某乙
樊某
原告:郭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珀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农民。
被告:李某乙,农民。
被告:樊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李风志
书记员: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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