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志海,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申请人:娄某某,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
申请人郭志海与被申请人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娄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13号楼、建筑面积114.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处,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娄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13号楼、建筑面积114.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志海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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