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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24小区第10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18小区第33户。
上诉人郭志学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志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志学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志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志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毅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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