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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琼海市财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黎宥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财政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若,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晶晶,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晓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因被上诉人琼海市财政局不向其支付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琼9002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琼海市2008年度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被上诉人负责审核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而审核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面积则由琼海市农业局负责。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发放补贴资金的前提是须经琼海市农业局对补贴对象、范围和面积进行核定。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发放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但除了提供其与不偏村第七经济社签订的合同书以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琼海市农业局审核确定为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和粮食补贴的对象,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发放补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符合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和粮食补贴的条件为由,不给予补贴并无不当。如果上诉人认为其属于补贴发放对象,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向琼海市农业局及相关部门主张。
综上,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理由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何旭
审判员 吕丽霞
审判员 姜国强

书记员: 詹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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