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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郭某某
关某某

原告:郭某某。
被告:关某某,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部分欠款,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会军

书记员: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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