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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申请人郭建军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冯某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位于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辛章村的房屋一处和冀A×××××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哲宇
书记员:陈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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