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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
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农民。
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季坤,农民。
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会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海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郭某某诉称,2014年6月24日,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并出具收据,约定期限一年,年利率12%。
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
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
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马红侠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付会军
书记员:范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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