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
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文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荣红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该公司员工,住清徐县湖东三街49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岩青
书记员:辛婷婷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