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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
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文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荣红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该公司员工,住清徐县湖东三街49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岩青

书记员: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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