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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新淼。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人民政府,住所地:赵某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周,县长。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某住建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双辉,赵某住建局工作人员。
原告郝新淼因不服强制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赵某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峰、被告赵某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刘双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通过对双方提供证据的审查,证实该拆除行为是赵某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有关公司实施的,非被告赵某人民政府的行为。原告以赵某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错列被告。原告就强拆行为,于2014年9月19日以赵某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向赵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赵某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后原告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复议决定。故就该强拆行为引发的争议还在复议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新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徐进富
书记员:孙亚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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