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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诉孙某某、田某某、田恩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郝某某
孙某某
田某某
田恩义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田恩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田某某、田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9123.00元(其中借款本金89900.00元、利息6667.00元、案件受理费2190.00元、申请执行费1366.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剩余案件款59123.00元定于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田某某、田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9123.00元(其中借款本金89900.00元、利息6667.00元、案件受理费2190.00元、申请执行费1366.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剩余案件款59123.00元定于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贾涛

书记员:丁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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