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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国涛,临城县临城镇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孟翠红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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