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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
刘某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婚前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曾系恋爱关系,却未登记结婚,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定亲时其给予被告的钱款有理可依。但考虑到原、被告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被告曾怀孕,故被告可适当返还原告给付的钱款,返还金额以2万元为宜。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亲属先后给被告24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郝某某人民币4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曾系恋爱关系,却未登记结婚,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定亲时其给予被告的钱款有理可依。但考虑到原、被告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被告曾怀孕,故被告可适当返还原告给付的钱款,返还金额以2万元为宜。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亲属先后给被告24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郝某某人民币4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952元。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代海燕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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