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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郝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宏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郝某与被告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气垫鞋材款13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兄弟气垫厂的名义从事生产气垫业务,被告系鞋底生产企业,2015年至2017年,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气垫鞋材,截至到2017年4月23日,双方对账,被告下欠原告气垫款134,500元未还,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多次索要货款,被告推脱拒付,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与被告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134,5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货款人民币13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0元减半收取为1,495元,由被告徐水县峻鼎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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