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大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2016年12月28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经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负责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系郓城县**小区的开发商,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该小区的13号楼和17号楼,2017年又将17号楼的工程转包给了陈某某,而后陈某某又转包给了被告人周某某和石某某。2017年5月初,为了与菏泽**建材经销处签订钢筋供需合同,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石某某在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两枚印章,并使用这两枚印章与菏泽开发区**建材经销处签订钢筋供需合同,由于周某某和石某某未支付全部货款,导致两公司名下的175.56万元资金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伪造的“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加盖在蒲某某与谷某某签订的购销建筑材料合同上,由于未支付全部货款,导致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7万元资金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使用伪造的“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与蒲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以及该小区15号楼工程结算总价款协议,将伪造的两枚印章加盖在其向菏泽开发区**建材经销处出具的欠条上。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向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宁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山东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照片;2.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钢筋供需合同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谷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他公司印章并使用,致使被害公司资金被冻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现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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