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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4年4月1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1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郓城县**楼镇**村内,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王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家中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8元)、现金人民币80元;后采取同样方式进入村民边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家中金色手镯(工艺品)两对、金色项链(工艺品)一根和银元(工艺品)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边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诗民
检察官助理 杨得军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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