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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1时12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未挂牌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郓大路(郓城县**镇**庄东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孙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勘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紫剑

检察官助理 刘洪文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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