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某
大连白某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孙晓村(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
杜守宝
原告郑海某。
被告大连白某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村,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守宝。
原告郑海某与被告大连白某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海某,被告白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村、杜守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符合客运标准的辽B0T968车辆承包给原告从事出租客运,承包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4日,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五年的租金135000元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违反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又与原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又向原告多收取了承包费23000元及班费9600元。
这两项收费系违反法律法规的超标收费,应无条件返还给原告。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支的承包费用23000元(136000元+5000元×2-135000元+12000元)及班费9600元(48个月×2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中除24个月的班费主张尚在诉讼时效期内,其余均超过诉讼时效。
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案涉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可以约定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基于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并非超标收费。
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2年6月开始已经实际履行了4年,原告签字同意并按约定缴纳了费用,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收费认可,是自愿履行的,现又提出异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26号文件只是交通局下发的行政管理文件,而非地方性法律法规,本案应当依据合同法来审理,不应当依据这样的通知来审理,且被告的做法也符合整个大连出租汽车市场的行业惯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书》及《出租车承包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大连市交通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和日收班费标准的通知》虽然对承包费、日收班费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但该通知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按照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上述费用,并无不妥。
关于承包费的数额,虽然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为135000元,但原告自愿向被告交纳136000元,应视为原、被告将承包费自愿变更为136000元,原告无权请求返还。
且自2012年起,原告坚持按照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视为其对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认可的。
故原告请求被告返326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海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郑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书》及《出租车承包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大连市交通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和日收班费标准的通知》虽然对承包费、日收班费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但该通知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按照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上述费用,并无不妥。
关于承包费的数额,虽然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为135000元,但原告自愿向被告交纳136000元,应视为原、被告将承包费自愿变更为136000元,原告无权请求返还。
且自2012年起,原告坚持按照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视为其对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认可的。
故原告请求被告返326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海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郑海某负担。
审判长:王吉
书记员:纪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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