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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书记员: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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