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曲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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