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坤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怀,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坤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坤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坤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郑州市坤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长虹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书记员:董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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