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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才、夏文华与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郑某才,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身份证号×××
原告夏文华,现住同上。
身份证号×××
被告景某某,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才、夏文华诉被告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 辉 审 判 员  李志芳 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

书记员:王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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