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纲宇,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系内蒙古美方煤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住乌达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胡晓东,系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纲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纲宇及其辩护人胡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郎纲宇伙同刘广军(另案处理)为实施盗窃,进入被害人马某位于乌达区的家中,盗走暖气片三组共18片及暖气管6根(价值30.8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2.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郎纲宇伙同刘广军为实施盗窃,进入被害人赵某位于乌达区的家中,盗走暖气片一组共7片(价值354元)及铁炉子1个(价值12.6元),赃物已追回。
3.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郎纲宇伙同刘广军为实施盗窃,进入被害人王某位于乌达区的家中,盗走暖气片11片(价值220.5元)及铁炉子1个(价值12.6元),赃物已追回。
4.2018年7月21日的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郎纲宇伙同刘广军为实施盗窃,进入被害人程某位于乌达区的家中,盗走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及6双袜子。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马某等人的报案和陈述材料,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同案犯刘广军及被告人郎纲宇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无异议,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纲宇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纲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郎纲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郎纲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纲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戴彬
人民陪审员 刘永玲
人民陪审员 赵美英
书记员: 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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