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郎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上诉人郎珊珊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对欠款时间争议较大,被上诉人陈某主张欠货款发生在2014年,原审被告黄某主张发生在2016年秋天。一审法院仅凭单一证人证言便认定案涉所欠货款发生在2015年9月前,系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郎珊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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