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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检刑诉〔2020〕54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48********,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郎溪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5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郎溪县**镇**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镇**巷**号),2001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7月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被郎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卫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卫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8日间,范某某、卫某某将他们位于郎溪县**镇**巷**号房屋内的房间提供给晏某某、龙某某等女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10元的床位费。2019年5月8日被警方查获,二名被告人现场被口头传唤到案。在侦查阶段,二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郎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晏某某、龙某某、某某、田某某、沈某某、傅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3.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卫某某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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