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邹某某与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邹某某
吕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邹某某。
被告吕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
负责人李洪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邹某某自愿担负52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邹某某自愿担负525元。

审判长:曹雪彬

书记员:杨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