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汉东,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环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丁永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明喜梅负担。
审判员 胡成姜
书记员:刘江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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