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文龙,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揭学生,男,成年,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邹文龙与被告揭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于2016年10月18日中止诉讼。原告邹文龙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文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邹文龙负担。
审判员 严尤午
书记员: 付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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