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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李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彤、王素先,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耿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彦钊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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