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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刘某某诉邸某某甲邸某某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邸某某
刘某某
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
邸某某

原告邸某某,男,汉族,深泽县羊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深泽县羊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邸某某,男,汉族,深泽县羊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邸某某,男,汉族,深泽县羊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邸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邸某某、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邸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英媛

书记员:张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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