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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志军、代坤范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办事处东某社区居委会、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邵志军。
原告代坤范。
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东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臭,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杏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利欣,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军、原告代坤范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办事处东某社区居委会、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志军、代坤范撤回起诉。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郭爱民 审判员 李文环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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