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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韩福林、刘东峰、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秋,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闸北区。
上诉人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福林、刘东峰、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胡某某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下,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胡某某拒收,不能视为送达。故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书记员:苗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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