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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邱某某
梁国民(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
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代理人梁国民,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园艺路园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学生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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