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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黄海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张协,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海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72431233F。
法定代表人:黄海雪。

申请人邱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海雪、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海雪、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400000元,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某某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海雪、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400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海雪、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14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建波
审判员 邓超
人民陪审员 朱建芳

书记员: 付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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