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井信用社诉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井信用社
张韶辉
张国安
张某某
张某某
张福林
贾拥军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井信用社。
负责人郭强。
委托代理人张韶辉。
被告张国安。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福林。
被告贾拥军。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井信用社(以下简称“义井信用社”)诉被告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井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义井信用社与被告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所签订的农户(个人)联保借款合同,符合公平、自愿、诚信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属有效合同。被告张国安拖欠原告义井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为被告张国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井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
二、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义井信用社与被告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所签订的农户(个人)联保借款合同,符合公平、自愿、诚信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属有效合同。被告张国安拖欠原告义井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为被告张国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井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
二、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安、张某某、张某某、张福林、贾拥军负担。

审判长:张军生
审判员:刘彭芳
审判员:柴国卫

书记员:柴林林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