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邯郸市复兴区明某工艺品商行与王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某工艺品商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南王郎村拔丝厂西侧2-1-7。
经营者:张艳。
被告:王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某工艺品商行诉被告王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立案受理条件,故对其起诉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某工艺品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文肖

书记员:赵睿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