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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与当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当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玉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劲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当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邬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当阳市公安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对被告当阳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邬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邬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士斌
审判员 冯建伟
人民陪审员 蔡祖凤

书记员: 狄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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