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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诉沈阳市房产局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邢某某
周全(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房产局
李声远
孙传国
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一房产经理公司
杨硕
陈砚芬
姚瑶
陈砚芬、姚瑶的委托代理人陈政

原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全,男,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纪凯,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传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河区房产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一房产经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富,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硕,女,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陈砚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姚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陈砚芬、姚瑶的委托代理人:陈政,男,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某不服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红黎
审判员:刘晨
审判员:张献芝

书记员:王寅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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