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海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刑某某
刘某某(内蒙古乌海海勃湾区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刑某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汉族,文盲,无业。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较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刑某某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磊的各项损失,得到郭某磊及家人的谅解,可视为被告人刑某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刑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较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刑某某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磊的各项损失,得到郭某磊及家人的谅解,可视为被告人刑某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刑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判长:吴建勋
审判员:赵鲜梅
审判员:贺云云

书记员:朱晓微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