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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田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环保局职工。
邢某某、田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某某、田某申请冻结赵某某的存款,并以邢红梅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晋0223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邢红梅所有的坐落于广灵县壶泉镇西大街路南(广房权证城镇字03001935号)12幢3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邢某某、田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作出(2016)晋022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某某、田某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3618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邢某某、田某申请冻结赵某某的存款期限已到,邢某某、田某提出解除对担保人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邢红梅位于广灵县壶泉镇西大街路南(广房权证城镇字03001935号)12幢3单元2号的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媛媛 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 人民陪审员  魏林斌

书记员:王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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