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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上诉人邢某因与被上诉人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邢某、洪某各负担20元。
审判长 鹿春林
审判员 崔明明
审判员 郭 宇
书记员:苏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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